四川新闻网消息(黄恩富 文/图)11月5日下午,江津法院与合江法院在合江县临港街道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捞 共护长江生态司法宣传活动”。活动上,还当场对非法捕捞的万某某进行了公开审理,达到以案释法的目的。这也是今年4月,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两地签订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体化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后的又一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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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系四川省合江县人,2020年5月27日 7时至同日11时许,万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1组“扒子山”附近长江水城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捕捞水产品,随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可视锚鱼竿1副及渔获物鲤鱼3尾共计重7.18千克。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可视武斗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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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其间,重庆市天然水域均为禁渔区,且禁止使用武斗竿进行捕捞。江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恢复金4000元用于修护生态,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被告人也表示认罪服罚。
据了解,此前,两地法院还联合协作,集中开展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合江法院此前审结了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缓刑的五人,与活动当天江津法院审理案件的被告人一同,在两地法院组织下,自愿购买鱼苗参与增殖放流,以修复生态,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当场增殖放流长江特有鱼类中华倒刺鲃3万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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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院相关负责人和两地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到场监督参与。
据合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姚玉林介绍,两地法院合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协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诉讼服务协作等几个方面,加强两院制度协作、信息共享、要案会商、等深度协作模式。通过这次以案释法活动,起到教育市民,共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好生态资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红专表示,接下来希望与合江法院在珍稀鱼类保护上加强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