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谢杨 殷帆)2016年4月30日,被告刘某因儿子熊某结婚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由被告熊某书写借条,借条约定利息为1.5%,并约定于2016年年底还清。到期后,王某多次催收,两被告未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还款,原告王某无奈将两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刘某与熊某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王某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承办该案后,立即与被执行人刘某、熊某取得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严重后果,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刘某、熊某表示愿意偿还该笔案款,但现在没有现金,希望能够宽限几日,执行法官随后联系到申请人王某,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申请人王某表示愿意最后相信被执行人一次,宽限几天还款时间。几天后,被执行人如约将案款交付给申请人,本案用时三天便圆满执结,执行干警们用高效的行动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