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熊 涛) 近日,龙马潭法院审查了一批涉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件,近200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法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房屋主张权利,要求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主要有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交付了房屋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需要同时满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的50%三个条件。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异议请求极有可能会被驳回,此时案外人则只能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因此,购买开发商名下房屋需要防范人民法院司法查封这一重大法律风险。具体应当如何防范呢,龙马潭法院熊法官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看”。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是要“防”,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及企查查等APP了解开发商的涉诉及信用情况。三是要“查”。交纳定金、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可以要求开发商协同查询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是否存在人民法院的查封、抵押登记等权利负担。四是要“做”。要及时申请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