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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他人饮酒 仍让对方驾驶车辆 双双获刑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11-04 14:40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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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袁 渊)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大部分司机都有这样的意识,但是,自己未喝酒却将车辆交给其他喝了酒的人开,自己也是没有责任的吗?答案未必。

2020年11月3日上午,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危险驾驶罪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案件。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闵某某驾驶被告人安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与周某、安某某一同前往周某的朋友刘某家中聚会,期间闵某某与安某某均饮用白酒。聚会结束后,安某某在明知闵某某已经饮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并搭载周某和自己回家。在从古蔺镇汪家沟往古蔺镇一品上城方向行驶过程中,周某在途中下车,闵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搭乘安某某行驶。在行驶至古蔺县职高红绿灯附近时,车辆撞向右侧绿化花坛,造成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明知闵某某喝了大量白酒仍将摩托车交由闵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自己没开车,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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