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11日讯(李兴兰)5月8日下午,纳溪法院民二庭庭长带领法官和书记员,深入到纳溪区天仙镇牟观村,对一起因孩子落水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实地勘验,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据了解,两原告的儿子陈小某于今年1月15日失踪后,亲属朋友报案并多方寻找未果。1月31日,陈小某的身体出现在被告的承包的鱼塘水面。公安机关对陈小某的尸体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陈小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在牟观村承包山林田地,经营种植养殖业、旅游观光业,出事的鱼塘用于养鱼并对外开放钓鱼,鱼塘周围修建了1米多宽的观光水泥路供游人和周边群众行走。事发前,被告的鱼塘周围并无明显安全警示牌,事发时鱼塘水深超过7米,堤坝至塘底坡度70度以上,且斜面光滑,鱼塘四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救生设备,鱼塘也无人看守。两原告认为被告将一个高度危险源置于公共场所,对于周围生活的人群和外来游人的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被告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被告怠于行使义务,导致了陈小某的溺水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陈小某溺水死亡赔偿金146610元。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的状况,庭审前承办法官一行前往事发鱼塘实地现场,对诉争事实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并走访了事发鱼塘周围的群众,力求对案件有一个全局的了解,公平处理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纳溪法院对于需要现场查看的案件,均赶赴争议现场,实地勘察,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客观了解案情,抓住争执焦点,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