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5日讯(张玉春)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应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赡养费150元。唐某某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执行人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在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有存款20000元和8500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纳溪法院遂对二被执行人分别处以8000元和6000元的罚款。日前,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赡养费和罚款已扣划至纳溪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