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4月17日讯(赵丽)“于某某、肖某某这两个老赖欠我们信用社的钱很久了,我们催收了多次,一直赖着不还,无奈之下只有到你们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这次没想到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真的是太感谢了!”2017年4月7日,泸州市纳溪区大渡信用社主任激动地对纳溪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说道。这是该院执行法官巧妙运用“总对总”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成功执结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2011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于某某、肖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大渡信用社借款36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月利率为10.53‰,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申请人依约发放了借款,被执行人自2012年6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遂申请人起诉至纳溪法院。经审理,调解由于某某、肖某某归还信用社利息24865.94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法官利用“总对总”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肖某某在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渝北松树桥支行有300多万的定期存款,考虑到执行标的只有20000多元,也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执行法官和于某某、肖某某电话联系,让他们主动履行债务,以免到重庆工商银行去强制扣划,损失利息。于某某、肖某某最开始态度很强硬,说他们在重庆的,既然你们法院查到他们有钱,到银行直接扣划就行了,他们不会主动履行,通过执行法官耐性细致的作说服工作,他们终于意识到,其实法官是为了他们利益考虑,如果法院强行扣划,他们将损失5万多元的定期利息,同时两万多元的债务也被强制履行了,这种方式将会得不偿失。
电话联系之后的当天下午,于某某、肖某某就与大渡信用社主动联系,将欠款全部还清了。至此该案的执行画上了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