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17日讯(蔡利霞 董志坪)张甲(9岁)、张乙(9岁)系同班同学,就读于泸州市纳溪区某乡镇小学。
2016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二人放学回家路上相互追逐打玩推拉,在此过程中,张乙推碰张甲,致张甲将街道上的行人李某(83岁)撞倒在地致其股骨骨折,李某之伤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医疗终结后向法院起诉张甲、张乙及二人父母,要求共同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张甲、张乙在放学路上未注意安全,追逐打玩撞倒李某致伤,对李某构成了侵权,二人之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李某年逾80,日常生活理当由其近亲属监护,其独自一人外出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综合全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张甲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李某3万元、张乙及其父母也共同赔偿李某3万元;其余损失李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