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周莉 记者 程海英)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质押物归属问题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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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被告刘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付某借款7万元,并将自己所有的金丝楠木床一张和电视柜一个作暂时质押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如果在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的,则原告归还质押物;如未按时归还,则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归原告所有并视为被告归还3万元;余款4万元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刘某认为,其提供质押的家具实际价值为6万余元,只是因急需资金周转才远低于实际价值质押给原告,故其不同意质押物归原告所有并视为归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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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期限届满前以质押物抵债的约定构成流质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其提供的质押物归原告所有并视为被告归还3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付某借款本金70000元;原告付某对被告刘某提供质押的一张金丝楠木床和一个金丝楠木电视柜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纳溪区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