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李倩 记者 程海英)“文登村四社出让土地的目的是通过收取租金为农户创收、增收,无论原、被告的转包合同是否有效,都必须保障农户收益。”纳溪区文登村村委会代表在旁听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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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
土地、耕地、宅基地这“三地”仍是我国八亿多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文登村党群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案件涉及文登村四社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到十余户村民的切身利益,为审慎处理好涉农“三地”案件,纳溪法院巡回审判庭开展送法下乡,为助推乡村经济振兴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文登村村委会代表、社员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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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看土地流转后建造的龙虾塘 |
基本案情:文登村四社与本案被告泸州金都园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十二年,被告经营三年后将该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原告邓某,后原告以村民阻碍其正常经营、被告未取得文登村四社同意即转包土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发包方文登村四社为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官组织的村民座谈来看,承包土地的村民对被告的转包行为并无异议,但通过本次诉讼纠纷村民对原告的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为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综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能力,在法官主持下,原告最终变更了诉请,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转包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损失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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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承办法官吴玳瑛组织案涉土地村民进行座谈 |
同时,在法官主持调解下,泸州金都园农业有限公司向文登村四社作出承诺,若在其承包期内该承包地再次对外转包,公司愿意对转包人应支付的土地租赁费承担担保责任。如此结果,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农户利益,也有效助推乡村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