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周云)2019年9月,被告陈某因驾驶车辆过程中不当操作撞坏原告刘某与李某位于东新镇李家寨公路旁的房屋,双方经多次协调未果,原告诉至古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修复受损房屋,庭审中因双方对修复方案存在争议,承办法官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由被告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原告17000元的调解协议。
本以为该案已圆满解决,却没料到原告房屋又于2020年2月被另一车主赵某驾驶车辆撞坏。这次双方争议更大,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房屋,赔偿有关务工损失和租房费用。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第二次交通事故与第一次交通事故受损范围存在部分位置重合损失难以确定,房屋拉裂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存疑,修复措施无法达成一致需要第三方提供方案,是一个十足的“小标的”“大难题”案件。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受损的成因鉴定,但经向鉴定机构咨询得知鉴定费用高昂,远远超过了损失本身和原告的承受范围,原告被迫撤回申请,其诉求依法被驳回。
案结事未了,是法官心中过不去的一道坎。为了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承办法官及时主动向原告解释了本案诉求未得到支持的原因,也向其解释了民事案件的举证法律责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将本案交由古蔺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的协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求,古蔺县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等规定。通过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项措施,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了当事人的获得感、提升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同度,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实现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