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地方频道-泸州  >  法治前哨
精神病人的“罪”与“罚”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1-01-28 16:15来源:四川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进入四川手机报 短信看新闻:订阅四川特快

四川新闻网消息(任敏 严飞飞 文/图) 近期,纳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

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申请人王某和奶奶徐某一同在玉米地摘玉米,因不满奶奶不给钱买烟,王某使用扁担多次击打徐某的头部、胸部、下肢等部位。过路群众发现后赶到现场予以制止,随即拨打报警、急救电话。经医院抢救,徐某于当日不治身亡。民警在案发现场将王某抓获,但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可能系精神病人,后公安机关将王某临时收治于泸州泰康精神专科医院。经相关机构鉴定,王某确实系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分析研判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王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向法院申请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对被申请人王某的现状进行走访,从主治医生处了解到,王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有行为缺失患者。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冲动、易怒、无法自控等病症得以控制,但仍然需要长期服药和专人监护。王某的父母早年离异,因家庭困难父亲常年外出务工,平时王某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曾多次发病殴打自己的奶奶,现在,年迈的爷爷已无力对其进行监管。对于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对其进行强制性约束治疗,以确保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纳溪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近年来,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频发,这部分特殊人群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再实施暴力犯罪的危害,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以避免刑事案件的再次发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编辑:肖伟
四川发布网站 微博 泸州频道首页 地方联播首页 打印本页 纠错报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