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陈双 文/图)12月29日,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纳溪区首例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
![]() |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正红伙同被告人汪宏成等人开始从事“套路贷”非法放贷、催收业务。2017年7月,因业务增加,为将“套路贷”非法放贷业务公司化、规模化运作,被告人李正红注册成立了“鸿正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泸州、内江、宜宾、乐山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侦查阶段,纳溪区检察院同步成立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证据逐个审查把关,厘清侦查思路,校准取证方向,着力提升案件质效。
泸州市纳溪区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带领2名员额检察官和2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讯问、辩论、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当庭开展法治教育,先后有1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组织者、领导者李正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组织成员中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六年,其余5名组织成员和3名涉案人员均获有罪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纳溪区检察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肩负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中应有的担当,办理黑恶案件3件21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1件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1件5人,恶势力团伙案1件4人。同时,打击“保护伞”1人,“关系网”1人。在专项斗争中同步推进“扫黑、除恶、治乱”,强化检察建议监督职能,坚持通过个案、类案办理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行业乱象及社会治理难题并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按照“每案必建议”的工作要求,纳溪区检察院共计制发检察建议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