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姜平 韩玮)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修近道侵占邻居耕地,拒不恢复原状,最终承担刑责的案件。
自诉人祝某与淡某、付某系邻居,其恢复原状一案经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淡某、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占用祝某承包土地修路的行为;淡某、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占用祝某承包土地修建的硬化便道予以清除。判决生效后,淡某、付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自诉人祝某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叙永法院执行局在该道路进行恢复执行,铲除了铺设的泥土及混泥土,恢复了原状。但法院执行后,淡某又在该处用碎石砌边,中间填土,上铺石子的方法,将法院本已清除的道路进行了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淡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人民法院对其所修建道路强制执行清除后,再次铺设道路,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也表示认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淡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权威不容侵犯,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仅承担刑责,最终还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