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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上马镇:一个基层人大主席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7-07-22 09:22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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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7月22日讯(陈礼良)今年,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人大主席团结合《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认真进行了调研,认为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代表履职监督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劝退和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选民监督乏力。有的选民不懂监督,对人大制度不了解,没有认清选民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督代表的权利。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满意,认为对代表实施监督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不愿监督。代表基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督。

代表责任不明。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忽视法定义务,把代表身份当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同时,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达到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提供了绝佳掩护,导致出现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尴尬局面。

监督层级单一。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别是下派代表的认知,大多来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机会,仅靠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明显存在“以管窥豹”之嫌。并且,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方面面,由单一主体实施对代表的专门监督,难以避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

处置规定粗疏。目前,对代表职务的法定处置方式,除主动辞职外,其余的均设置了较高门槛,没有明确其它逐级提高的处置手段,导致对消极履职但达不到刚性处置要件的代表无计可施。同时,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代表,也无任何奖励措施,难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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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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