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8日讯(邹会)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巡回法庭来到龙车镇龙车山社区,就葛某文、易某林诉姑姑葛某芬和表妹刘某芬房屋买卖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龙车镇人大主席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到场监督,30余名群众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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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
法庭上,双方陈述案情时各执己见,主审法官在详审了葛某文、易某林提供的当时向刘某芬银行转账存款凭证、房产证和支付8.2万元后尚欠的2万元欠条及住了8年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后认为,葛某文、易某林和姑姑葛某芬、表妹刘某芬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于2007年12月22日达成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2007年龙车镇房屋买卖的市场行情,刘某芬将母亲的一间门市、一套住房以10.2万元的价格卖给葛某文、易某林这一交易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葛某文、易某林与刘某芬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并不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无效情形,双方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针对姑姑葛某芬辩称自始至终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女儿出卖的主张,法院认为也不符合生活常理,依据是葛某文、易某林与表妹刘某芬达成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后,葛某芬自己前来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付葛某文、易某林;第二年房权证办下来后,葛某芬又亲自将办下来的房权证交给了葛某文、易某林。
最后,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葛某文、易某林与姑姑葛某芬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姑姑葛某芬存在违约行为,判令除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外,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葛某文、易某林到法定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依法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诚信是经济交往中的“黄金法则”,法院以这样一个依法支持守信方的判决结果,敦促合同双方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龙车镇的老百姓上了深刻的一课,以后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就算是亲戚也要严格按程序办,不仅影响感情,还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龙车镇人大代表张国文如是说。(龙车镇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