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23日讯(纳溪法院)原告孔某患有严重眼疾,2017年3月15日在其子的陪同下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归还其借款,通过了解,被告朱某因交通事故腿部致残行动不便,且性情较急,抵触情绪大。如果该案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矛盾激化。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副院长张志刚主动承办该案,并亲自冒着风雨,踩着泥泞的山路,到当事人家中调解。通过苦口婆心的劝解,被告终于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因交通事故致残经济困难,要求缓期给付。张志刚又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消除了彼此的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