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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小额贷”后玩失踪 “限高令”逼出欠款人

2025年09月15日 18:08:35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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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愿意还钱!能不能尽快帮我解除‘限高’?现在跨省务工处处受限,连高铁都坐不了!”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刘某的主动来电,其主动要求履行7000余元欠款,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24年,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小贷公司借款,借款协议约定了年利率与还款期数。可借款后,刘某却以“网贷年利率太高不合理”为由,悄悄更换了手机号和银行卡,试图赖掉这笔债务。履行期限过后,小贷公司迟迟不见刘某还款,多次联系也未果,于是依据借款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刘某缺席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决生效后,小贷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其电话也停机,执行法官随即联系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并前往现场调查,可村支书表示,刘某一家常年在外务工,很少回村,已很长时间未见他们了。

之后,法官通过线上查控系统冻结了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却发现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执行,预留的手机号也全是空号。金额虽不大,但刘某在外务工有收入,明显具备偿还能力,为迫使刘某现身还钱,执行法官遂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希望在法律震慑下使其主动现身履行。

这一举措很快见效。2025年9月,感受到“限高”压力的刘某主动联系法院,坦言因法院发布“限高令”、采取冻结措施,其出行、消费处处受限,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希望履行义务后撤销惩戒措施。次日,刘某全额支付欠款,法院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对其名下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案件圆满执结。

下一步,纳溪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加快推进各类案件执行进程,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让“攻坚实效”真正落地见效。

1.什么是“限高”?

“限高”全称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简单来说,就是通过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倒逼其主动还钱,同时防止其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

2.哪些行为被限制?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3.违反“限高”会怎样?

若偷偷高消费,可能面临:

罚款:个人最高10万元,单位最高100万元

拘留:最长15日司法拘留

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如何解除“限高”?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法官提醒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不解决问题,“限制高消费”等各种执行措施不只是说说而已。纳溪区人民法院提醒各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尽快履行义务,消除信用惩戒带来的不利影响,切莫因失信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供稿:纳溪区人民法院 谢雅琴)

编辑:曾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