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法院: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一被执行人被判刑

2023-01-30 15:4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毛某某赔偿余某某116555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毛某某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古蔺法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毛某某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毛某某在其母亲余某某的陪同下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报告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为维护余某某胜诉权益,执行人员决定对毛某某经济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多方走访,执行人员了解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毛某某作为另案原告获得赔偿款124813.20元,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118888元赔偿款。

不足两月的时间,该笔赔偿款分文不剩,高额的赔偿款用于何处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怀疑。

执行人员随即查询毛某某银行交易记录,发现毛某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其母亲余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20000元。余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POS刷卡88888.88元进行消费。

购买什么物品需要花费如此巨额钱款?执行人员顺藤摸瓜,查询到消费的POS机系县内某房地产公司使用,毛某某通过将赔偿款转移给其母亲,由其母亲刷卡购房。并且,毛某某刷卡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到法院报告其无财产后的行为。毛某某一边报告其无财产,一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人员依法将毛某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检察机关向古蔺法院提起公诉。

毛某某对生效法院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古蔺法院经审理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毛某某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只能自食其果。(供稿:古蔺法院  陈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