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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白节镇:诉调对接解民忧 受伤获赔促和谐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1-07-20 17:02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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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肖更生 付久焱 记者 程海英)7月18日,纳溪区法院丰乐法庭和白节司法所联合开展了一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前调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建议,快速有效的化解了一起疑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0年12月中旬,被告徐某因开发茶山需要,在使用挖掘机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石头滚落到被告费某承包山的竹林中。2020年12月下旬,被告费某准备将此承包山上的竹子砍伐后用于栽种茶叶,便将此承包山上的竹子无偿赠送给唐某等人砍伐,所得收入由原告唐某等人均所分,原告唐某等人在砍伐竹子过程中,因竹林中的石头滚落,砸中原告唐某的右腿,致右胫骨多段粉碎性骨折,住院21天出院。后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大,未达致一致意见,原告唐某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徐某、费某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742.7元。

丰乐法庭案件受理后,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于2021年7月15日,邀请白节司法所参加诉前调解。调解当天,法庭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纠纷现场实地察看,走访知情群众,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丰乐法庭在和白节司法所迅速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找到双方矛盾焦点,提出了调解建议,首先核定原告唐某的各种损失总额为40000元,双方都认可,然后根据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额度。唐某等人长期帮人砍竹应具有丰富的砍竹经验,在砍竹时应当注意观察,做好安全防范,因疏忽大意致其受伤,应承担纠纷主要责任;徐某施工后滚落在竹林中石头未及时清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虽然费某将竹子无偿赠送给唐某等人砍伐无过错,但费某砍伐竹子的目的是为了今后种植茶叶的需要,费某也是受益人,因此徐某、费某二被告应承担纠纷次要责任。在司法所的协调、配合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仔细的工作,案件最终得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徐某、费某各赔偿唐某8000元和6000元,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的矛盾纠纷也得到化解。

加大联合调解力度,落实诉讼源头治理,是法庭和司法部门的重要工作。白节镇司法所通过与法庭、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加强对接,全面提升了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力度,更好地服务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好社会稳定。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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