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税小珊)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召开相对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听证会。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张胜春主持,公安侦查人员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参加,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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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基本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阐述。
2016年12月,徐某某在明知向某某无“X酒”公司授权书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为其印制“X酒”酒盒21080个, 向某某向徐某某所在公司支付6300元。案发后,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X酒”公司5万元且取得了谅解。
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各方代表针对该案件充分发表了意见。受邀参加的人民监督员也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后进行了评议,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查程序合法,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张胜春检察长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职能部门,江阳区检察院将着眼于服务大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优化法治环境、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会后,犯罪嫌疑人表示:“经历此事,我深深地认识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不再做违法的糊涂事。”
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既是检务公开、听取民意的制度,又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制度。听证既能有效地教育、挽救和感化被犯罪嫌疑人,又能有力地维护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律的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