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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什么不可以用别人的银行卡?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11-09 11:43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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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熊涛)近日,龙马潭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及40余人的涉黑刑事案件。根据查封、冻结令,龙马潭法院查封、冻结了被告人及数名被告人配偶名下银行资金、房屋等财产。措施采取后,泸州某设计公司对人民法院冻结其中一名被告人配偶邓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6万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账户资金权利人是该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

泸州某设计公司称,涉案资金系该公司作为预支差旅费、零星采购、代发工资等开支的备用款项,仅交付公司员工邓某保管,所有人为公司。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交易和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案外人泸州某设计公司称邓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系以邓某名义开设,系公司作为预支差旅费、零星采购、代发工资等开支的备用款项。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与邓某涉案银行账户间存在交易,未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予以证明,不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驳回了泸州某设计公司的异议请求。

在此,龙马潭法院熊法官提醒,根据《银行跟人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个人不得将持有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将资金存入法人或者员工账户,可能涉嫌逃税,将受到税收稽查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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