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陈小琴 罗燕梅)近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发现安某某在明知闵某某已经醉酒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闵某某驾驶并搭载自己,后闵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加起诉安某某,以闵某某、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安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系古蔺县司法机关首例追究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借给借用人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