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李波)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方便群众、节约成本、快捷高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如何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
首先,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民调解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党委政府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物质和经费保障,且地方政府具有“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职责。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其次,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这是调解工作的首要原则,群众不愿意调解的不能强调硬调,要尊重群众选择调解和选择诉讼的程序选择权;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纠纷不能进行调解,否则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调解依据。有了依据就有了调解方向,同时对当事人要加强法律法规释明,让当事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作出妥协、让步。要明确以法律作为调解依据,并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结论,法律依据只是确立了是非善恶的标准,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权,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和妥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鼓励、支持。
调解工作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对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调解工作的宝典,对其熟练掌握和运用,对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调解工作中以法律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加强说理释法,加大普法力度,使当事人在个案中学法尊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