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殷帆 杜月)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叙永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陈某支付赵某30100元,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付清运输款时止按年利息6%支付赵某资金占用利息。但被告陈某一直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赵某将执行申请交至叙永法院执行局。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执行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陈某,向其明理释法,告知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性,并先后对其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措施,被执行人陈某始终谎称自己没钱。随后,执行法官把被执行人通知到法院,通过查看其微信钱包流水,发现被执行人的微信钱包有大额资金流动。
针对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办法官随即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看到法警在身边,“拘留决定书”在眼前,陈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写下承诺书,承诺按时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否则自愿接受拘留和罚款,甚至拒执罪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