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殷帆 杜月)2001年,原、被告双方相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叙永县民政局办理结婚,2008年10月生育了一女刘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吵架。2013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长达6年,2015年被告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关系仍未缓和,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叙永法院立案后,判决原告刘某自愿与被告许某离婚,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许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8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刘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叙永法院执行法官承办该案后,立即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告知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性,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通知到法院进行调解,并做好笔录,最终被执行人许某同意法院从其被保全的银行账户上直接扣划执行申请金额。
执行法院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采取“情”、“法”结合的工作方法,与被执行人充分交流,最终将本案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