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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小伙醉驾取保候审再醉驾 判处拘役四个月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07-01 15:49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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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7月1日讯(舒敏 沈西任性的“95后”小伙李某于去年5月份醉驾且躲避警察检查,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同年9月,又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实刑。2020年6月29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9日晚23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港城大道附近设卡检查,民警采取闪灯、打手势等方式示意李某停车,小伙子佯装靠边,却一踩油门躲避检查。民警随即驾驶车辆尾随,后将其拦停,经抽血检验,李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吊销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于2019年9月3日凌晨,再次醉酒驾车,行驶至泸县花园路处,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防护栏,造成乘车人受伤、防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他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危险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并给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一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第一次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刑事追诉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前述刑罚。教训深刻,是不懂法、不学法,存在侥幸心理,任性妄为的后果。

劝君莫任性,酒后勿开车。司机朋友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让酒驾成为不敢碰的高压线。

编辑:程海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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