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6月12日讯(杨洋 何蔓)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数年前承建了叙永县两所小学的食堂、教学楼、住宿楼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某某3.2万元工资未支付,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雷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前支付赵某某1.2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赵某某2万元。
雷某某在支付了第一期1.2万元后,迟迟未支付赵某某其余2万元,在再三催促无果后,赵某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向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雷某某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履行。承诺的期限届满后,雷某某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要求雷某某主动还款,均被拒绝,且雷某某在电话中声称自己没有时间到法院,也不愿还款。当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雷某某时,雷某某仍对自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表示无所谓,在执行法官再三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并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雷某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电话联系亲属,将2万元现金送到法院,当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把拖欠赵某某的工资全部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