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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我有个官司要打 但世界之大 却没有人能当我的被告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05-29 09:24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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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29日讯(宋高琴)近日,一位中年大姐火急火燎地来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噼里啪啦的向法官讲述了她遇到的一件“奇葩”事情,并表示:政府、公证、住建等各种途径皆行不通,万般无奈,唯有求助于法院。

案情还原:原来,2016年10月8日,这位大姐(下称王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黄某的一处安置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由于案涉房屋系安置房,当时不具备过户条件,便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今年初,王某去找黄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得知,黄某已于2019年11月13日去世。王某便拿着黄某的死亡证明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料、、、被告知房屋出卖人死亡的不能直接办理过户登记,必须要有公证文书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否则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于是,王某又准备好资料前往公证处要求公证,不料又被告知一方死亡的不能办理公证文书。来来回回折腾了几趟无果后,王某想着去找当地政府看能否解决此事,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只能走司法途径起诉黄某,拿到法院裁判文书再去办房屋过户登记。于是,王某便去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总算有个盼头,被告知可以将黄某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接下来,王某就满怀希望的去搜集黄某继承人的相关信息。来到黄某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后发现不顺总是惊人的相似,黄某生前未婚,也未收养过子女,近亲中仅有一侄女。可惜其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至此,王某已陷入绝望。

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法官!我有个官司要打,但、、、世界之大,却没有人能当我的被告,如此倒霉的事情都被我遇上了,合法权益也没法得到保障。”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但众所周知,打官司告状,你得有告的对象,即要有被告。本案中,王某确实有官司要打,但黄某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便没有了被告,无法立案。

处理过程:收到如此“奇葩”、新颖、巧合的案件后,承办法官也感到头疼,一时束手无策。但本着司法为民的公心,还得积极处理此事。经过一番走街串巷的调查了解,黄某系某村拆迁农民,生前未婚,没有子女,也未收养过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早已先于黄某去世,就连黄某的丧葬事宜都是村委会操办的。于是,“究竟谁能作为本案的被告”成了法官日夜思索的“梗”。一是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归村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二是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否属于无主财产?承办法官充分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进行了分析,案涉房屋属于城镇房屋应归国家所有,该房屋在黄某死亡前已由王某购买并实际居住管理,仅属于无人继承的财产而非无主财产,若启动无主财产认定程序,徒增诉累。既然房屋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就应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为本案被告,承办法官先后联系协调了民政、住建、国资局等部门,均表示没有该项职能,无法作为被告。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及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通过向当地政府汇报该案特殊性,积极沟通协调,并查阅大量案例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将案涉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通过判决确认王某与黄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效,让王某最终得以顺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收到判决书那一刻,王某激动地说:“感谢法官,没有让我苦苦等待一年多,也没有让我投诉无门,房子终于是我的了。”本案化“被动”为“主动”,力争找到了“法、理、情”,以及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之间的“最优解”,充分彰显了司法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编辑:程海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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