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28日讯(夏益艳 李忠林)2019年7月,郑某将自己的妻子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段某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郑某诉称,自己与段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10年因患病四处求医,至今未治愈。而在自己患病期间段某与另一名男性以夫妻名义生活,还生育了子女。自己很贫困,每天要吃200块钱的药,现在已经丧失劳动力,负债累累,只能偶尔申请大病救助和轻松筹。段某对其不管不顾,未尽到夫妻的扶养义务,因此起诉到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妻子段某辩称,其与郑某结婚后,两个小孩出生时,郑某都不在家。郑某在重病前,包了几个工地的铲车,挣了许多钱,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郑某在成都的时候花天酒地,一有钱就去花天酒地。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带着两个女儿很艰难,家里的房子也倒了,走投无路只能找人同居生活。并称其有女儿的亲笔信证明郑某从未照顾过家庭。郑某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郑某从未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并且现在有三个小孩需要自己抚养,自己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因此不同意支付扶养费。
经叙永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确身患重病,但经审理查明,郑某系贫困户,享受了低保、医疗等扶贫政策,且每年享受大病救助,通过网络众筹获取医疗费用。郑某陈述自己每日需200元医药费,已负债累累,且丧失劳动力,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从大女儿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郑某此前对家庭关心较少,对子女抚养和妻子扶养责任意识淡薄,夫妻之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段某虽有劳动能力,但长期务农,收入较少且不固定,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该判决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请求。
法官说法: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郑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是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到无以为继,并且另一方也没有承担扶养义务的能力。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是相互的,需多些关怀理解与包容,愿家庭中的每个人多一份责任心,家庭会更幸福、社会更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