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19日讯(夏益艳 李忠林)2018年,某健身俱乐部老板周某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某将自己的营业用房租给周某经营,面积为920㎡(3-4层),租期为5年,租金为每月322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和房租共计198200元。同年5月,杨某请某装修公司装修该房屋经营健身房,于同年6月注册了该健身中心,同年10月,周某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载明场地面积为597㎡,于11月6日验收合格。2019年7月,叙永消防大队接到举报该俱乐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大队立即进行检查,查明无消防安全隐患,但房屋第4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因此责令原告对第4层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周某认为杨某提供的出租房第二层违反了《消防安全法》,导致自己无法营业,故于2019年8月起诉到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判决杨某退还押金5000元、支付违约金193200元、赔偿装修损失300000元。
杨某认为周某所述不实,周某关门停业是自己经营不善,并非因消防检查,举报是周某自编自导的,签订合同时,周某看到过房产证产权面积是597㎡,因为楼层较高,房屋隔了一层,虽然没有手续,周某是知晓的。自己并未违约,反而是周某违约。对此提起了反诉,要求周某支付拖欠的租金64400元,并按3%计算滞纳金,支付违约金193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解除了周某与杨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杨某租金59400元及违约金64400元,并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杨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中,周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周某即使在租赁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第4层无产权无法通过消防检查,但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已经知晓该房屋产权面积仅有592㎡,其并未提出异议,继续对房屋进行装修,从行为上表明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在为健康俱乐部申报消防检查时,仅申报了第3层,可以看出周某是完全知晓房屋的实际情况的。被消防大队处罚也是周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结果,与杨某无关。因此周某不按期交纳房租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协议:解除周某与杨某签订的合同,周某支付杨某租金等各项费用70000元。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周某在不想继续经营该健身房的情况下,可以与杨某进行友好协商,协议解除合同,而不是自行搬离,不作交接,拒付房租。这样只会让自己受到更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