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4月30日讯(闵炼 袁旭东)近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共12家单位联合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招录和管理,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意见》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及各类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妇幼保健及儿科门诊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是要求进行入职审查。《意见》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必须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入职审查。要求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用人单位开展入职审查,到公安派出所核实拟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严防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
三是进行从业限制或禁止令。《意见》规定,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不予录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该《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相关单位、部门执行从业禁止不力的情况提出督促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在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的就业权和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