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4月27日讯(周莉)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原本素不相识,2019年9月20日晚9时许,被告蒋某饮酒后与原告何某恰好乘坐同一辆出租车从泸州回纳溪。当出租车行驶至纳溪区永宁路时,坐在后排的被告蒋某无缘无故一拳对坐在副驾驶的原告何某的眼部打去,致使原告左眼受伤。后原告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并自行垫付了医疗费5104.21元。2019年11月17日,蒋某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但经调解对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504.21元。
被告蒋某在审理过程中辩称,事发当天,其处于醉酒的状态下无意识将原告打伤,主观过错较小,且其已被拘留十日,已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故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拘留与赔偿是两个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两者是可以并行的,不能相互替代,侵权人被行政拘留后,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蒋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25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