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4月17日讯(陈蔺)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
杨某原系古蔺县某中学学生,2017年初,因其个人原因,被学校劝退。后杨某外出打工。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古蔺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区住房内将杨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到被盗手机47部。杨某供述另外三部手机已卖出,共获利人民币2600元。经价值鉴定,从杨某住处查获的47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47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杨某十分后悔,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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