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4月1日讯(姜平 韩玮)近日,叙永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某三个月内进店盗窃四次,而且每次都只盗窃手机。其实肖某的手段并不高明,就是趁无人之际偷偷拿走。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9月10日、9月27日、10月13日,四次分别来到叙永县四处不同的门店内,趁门店大厅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余某某、胡某某、袁某某、何某放在其门店内收银台上或方桌上的四部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肖某某将手机低价销售到不同的手机店。经鉴定,4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658元。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及相关证据,法官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温馨提醒,我们在知法守法的同时也应该时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这样才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