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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法院:非法狩猎野猪 五人获刑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03-26 12:21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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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26日讯(刘洋 李庆3月23日,古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疫情期间首例涉野生动物案,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姚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姚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禁猎期内(四川省每年禁猎期为3月-7月),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其中姚某甲使用射钉枪猎获野猪(野猪属列入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1头,后几人将野猪分食。

同年6月中旬,五被告人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内,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猎获野猪1头,后几人将野猪分食。后侦查人员在姚某甲家中查获野猪头1件,野猪腿2件,铁夹机11副;在姚某乙家中查获铁夹1个,猎网10张;在胡某某家住房外的铁匠铺内查获疑似枪身部件3支,疑似枪管2根,疑似猎枪弹25颗,猎夹6副,经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身部件、1根疑似枪管组装检材认定为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疑似猎枪弹药认定为自制猎枪弹。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追悔莫及,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鉴于五被告人已被羁押五至七个月不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程海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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