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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保护民工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2-28 18:45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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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28日讯(蔡利霞)近日,纳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标的276万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泸州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处工程项目,将其中部分木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罗某,罗某组织多名民工完成了木工劳务施工任务,于2018年2月通过了竣工验收。经结算,该建筑公司尚欠劳务款276万元,其中205万应于2018年5月前支付,余款应于2019年2月前支付。建筑公司逾期未付,罗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纳溪法院,请求判决建筑公司一并支付尚欠的276万元劳务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诉讼中,建筑公司辩称,尚欠276万元款项未付属实,但其中232万元是施工期间的停工损失费用和材料损失费用,不属于劳务款,双方没有约定损失费用的付款时间;另外44万元属于工程尾款,约定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其公司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纳溪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罗某结算的基础,是案涉木工劳务,双方结算时未约定各分项目的付款时间,在实际付款时,建筑公司也未注明其付款项目名称,故应认定尚欠的276万元皆为劳务款,建筑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其中部分款项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建筑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罗某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建筑公司一并给付尚欠款项。最终,纳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建筑公司支付罗某劳务款276万元,并从2018年5月起以20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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