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24日讯(龚鹏 陈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在执行泸县玉蟾街道鑫达商行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时尚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泸州星期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对时尚公司监事夏某限制高消费后,夏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并督促时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履行义务,赵某在压力之下支付了本案案款,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2018年5月,泸县玉蟾街道鑫达商行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时尚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泸州星期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调解确定被执行人时尚公司、星期八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鑫达商行货款34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元。该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鑫达商行遂于2018年9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到二被执行人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相同且都已停业两年左右。执行法官传唤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时,时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一直表示将积极履行义务,但却完全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拒不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而星期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一直下落不明。执行法官遂对二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高管限制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时尚公司监事夏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其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已经严重影响其生活。执行法官解释因其所任职公司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故法院对其限制消费合理、合法。夏某遂找到时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并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经过夏某的施压,同时执行法官耐心告知赵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赵某主动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案款。本案与11月顺利执结。
本案能以执行完毕方式较快结案,主要是对时尚公司监事夏某限制高消费后,给夏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其进一步督促公司履行义务。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作为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可对其高管限制消费,而高管并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因此对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高管采取强制措施,将使强制执行更有力度,以助力解决执行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