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7日讯(曹琳娜 郭瑞)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邵某某等人以其亲属在上班期间死亡,要求用人单位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死者黄某于2016年底前后受被告某物业公司雇请,在纳溪某小区担任保安工作,于2018年7月值夜班时被人发现在小区公厕内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其家属认可其系因病死亡。四原告以当天气候炎热,该物业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空调等防暑设施且夜班时间过长诱发黄某病发,导致黄某在工作期间因病死亡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19.5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黄某死亡系由自身疾病导致,且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证明其死亡与工作环境有关,公司对黄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同意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意对其予以人道主义补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物业公司补偿四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7.5元,纠纷得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