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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又反悔 不应得支持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2-17 13:46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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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7日讯(饶兰兰 侯健)近日,叙永法院摩尼法庭在处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遇到一个“特别”的被告方某。被告来领传票比原告还积极,原来被告是两原告的儿子,而就是他撺掇两老人来起诉自己和同村的李某。

事情要从很久以前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后,方某到云南威信经营白酒生产与销售,之后在城里购买了住房,老家白腊苗族乡的房屋便无人居住。2007年农历4月的一天,李某在请邻居帮忙犁田时,方某到李某犁田的地方,二人谈及方某将老家白腊苗族乡的房屋出售给李某的相关事项。同年7月,方某与李某请人帮忙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及财产转让协议书》,约定房屋价值6000元,李某先付3500元。后李某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全家迁至方某转让出的房屋居住。2008年7月,方某父亲收取了李某未付清的余款2500元。

2011年前后,该村在政府的支持下修通了水泥公路,交通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方某开始对《房屋买卖及财产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反悔。2012年底,方某在出让给李某的房屋前后的土地上种植树苗,该行为遭到李某家的强烈反对。2018年初,李某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将木瓦结构房拆除,准备改建成砖混结构住房。方某多次干扰李某家建房,双方矛盾升级,经基层组织调解处理未果。后方某便撺掇其父母,认为其父母没同意,买卖房屋不合法等理由,提起确认自己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及财产转让协议书》无效之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方某系两原告之子,系同一户家庭成员,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及财产转让协议书》时,虽只有方某签字,但结合方某父亲收取李某2500元的事实和双方已经签订履行协议多年的事实,应当认定其他家庭成员是明知并同意。因此两原告认为签订协议未经其同意的主张不能成立。约定中关于房屋的买卖的部分,因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房屋买卖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约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方某一家对《房屋买卖及财产转让协议书》项下内容反悔的行为是严重违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做人应诚信为本,不能看见利益后就“撕毁”协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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