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7日讯(何芳)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民间借贷案件,诉至法院的原告并非是借款的直接出借人,而是出借人的妻女。
张某与杜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0日,杜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元。借条载明:“本人于2015年2月10日借到张某人民币现金¥10000(壹万元)整,每月还款¥600(陆百元),24个月还清。借款人:杜某。2015年2月10日。”借款人处有杜某的签名捺印。同年2月11日,张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杜某转款9200元。2018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2018年2月,张某的父亲先于张某去世。2018年8月,张某的母亲李某、妻子唐某、女儿张某1、张某2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杜某偿还借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本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认为被告杜某出具了借条向张某借款1万元,结合原告出示的银行卡转账单,足以认定张某与杜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杜某作为借条上载明的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清偿时,依法负有归还义务。债权债务成立后,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债权人的死亡而消失,而是转为债权人的遗产。张某在出借款项后死亡,原告唐某、李某、张某1、张某2作为张某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杜某主张归还借款。故判决: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某、李某、张某1、张某2借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