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4日讯(饶兰兰 邓平)近日,叙永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案件。两原告系夫妻,被告系两原告之女。由于两原告年岁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2017年3月原告与三个女儿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赡养协议:1.每人每年出3600元给原告作生活费(此款于年前交给两原告);2.原告的医疗费一次性达到或超过300元的由三个女儿均摊。此后,两个小女儿按照约定履行了赡养义务,大女儿即本案被告却分文不给,老人寒心只能提起诉讼。
叙永法院家事法庭接到案件后立即通知被告张某美到法院参加调解,张某美承认未尽赡养义务,理由是自己现在没有稳定工作,无收入来源,而且两个老人帮了妹妹带孩子,没帮自己带。法官立即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告知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老人养她时都从未讲过条件,帮小女儿带孩子也是因为小女儿刚离婚,日子艰难,孩子需人看管,老人才想着帮把手,且被告孩子小时候也是两老人帮忙带的。
经过法官一个多小时的劝说,最终被告同意支付差欠的赡养费,并承诺以后也会按时给付;老人想到女儿也不容易,当场表示以前的赡养费女儿拿2400元即可。至此,一家人开始相互体谅,和和美美回家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