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1日讯(刘彬 何芳)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件相约游泳致人死亡案,判决邀约人白某赔偿死者父母因李某溺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1462.65元。邀约人白某邀约贾某并将李某一同带至叙永县龙凤镇双桥村一处河里游泳,李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受害人李某的父母以白某、贾某明知其儿子李某系未成年人而带李某去游泳存有过错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白某、贾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2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下河游泳的邀约人,其对下河游泳这一危险行为是否会危及生命安全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其邀约贾某并同意李某与其共同前往游泳,作为相约游泳的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履行必要的照看和救助义务,有效避免因先危险行为而导致的侵害,然而,白某、贾某下河后均直接游至河对面而未能切实履行好对同游人之间的照顾义务,导致李某落水经救助无效死亡这一后果,对此,白某存有一定过错,贾某也存有相应过错,其均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李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即将年满十三周岁,已经学完小学阶段的课程,众所周知,每年进入夏季,老师均会教育学生“严禁下河洗澡”,李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严禁下河洗澡”之意义所在应当明了,对野外游泳的危险性也应当具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因其疏于对自己人生安全的有效保护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对此,其明显存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在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况下,酌情确定由白某松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