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10日讯(何丽丽)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原告朝某某伪造证据,未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妨害司法公正,遂对其作出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朝某某诉称其于2014年3月8日与被告罗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0万元购买被告罗某某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XX镇XX大道X幢X层X号商业房,被告罗某某在收取购房款40万元后,至今未交付房屋。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朝某某将款项转入其账户后就已立即转走,从未收到购房款40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从银行查询购车款的来源、去向信息,显示本案诉争的40万元购房款通过几次银行转款,从刘某某、白某的卡上依次转出至原告朝某某、被告罗某某、案外人林某某卡上,后再转回了刘某某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朝某某以伪造的银行交易流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向法庭如实陈述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之规定,对原告朝某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原告朝某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诚信守法,引以为戒,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