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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庭宣判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2-07 16:30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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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7日讯(李 貌 曹小华)12月6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就王某某非法采矿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江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变更原采矿范围的情况下,授意挖掘机驾驶员在砖厂厂区附近开采页岩矿,并将开采的矿物用于砖厂生产页砖。经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开采情况进行实测,砖厂越界开采砖瓦用页岩矿共计79978吨。经物价部门认定,砖厂界外开采矿产品的价格为29032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 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因非法采矿,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致生态环境受损及土地破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好,并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令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恢复治理和复垦,如逾期未履行恢复治理和复垦义务,则由被告人王某某缴纳修复复垦费用26.88万元;判令其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评估费1.8万元。

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江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慎重、稳妥的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8年以来,该院共梳理、收集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8件,已立案17件,其中提出检察建议14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获判1件,整体办案规模和办案数量位居全市前列。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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