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2月5日讯(陈本刚 唐蔺)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了陈某航申请执行邹某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陈某航诉讼请求被告邹某芳搬离其所有的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小南海的房屋。叙永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邹某芳搬离原告陈某航所有的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小南海的房屋。
判决生效后,邹某芳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航于是向叙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对邹某芳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对查询出的财产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知被执行人邹某芳到法院沟通处理。
原来申请执行人陈某航是陈某才与前妻张某芬之子,被执行人邹某芳是陈宇航的继母。2011年1月28日,陈某才与张某芬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叙永镇西大街小南海房屋一套,双方在协议之日自愿赠与儿子陈某航,陈某才可与他人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儿子陈某航20周岁时止,任何人不得干涉;陈某航20周岁后,他人不得在该房内居住。另外,陈某才与张某芬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书》,明确赠与人陈某才、张某芬将位于叙永镇西大街小南海的房屋在办理协议离婚之日自愿赠与受赠人陈某航,房屋所有权人从协议离婚之日转移为陈某航所有;赠与人陈某才在受赠人陈某航20周岁以前对该房屋有居住权;赠与人陈某才、张某芬两人任何人再婚,其子女对该房屋无任何权利。陈某才与张某芬作为赠与人在该赠与书上签名、捺印。
2011年3月8日,邹某芳与陈某才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本案诉争的房屋内。2017年3月,陈某才因病死亡。2017年7月14日,本院受理陈某航与张某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张某芬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坐落于叙永县叙永镇小南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陈某航名下。陈某才死亡后至今,邹某芳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案件承办人跟前来法院的邹某芳沟通,但是邹某芳却始终坚持认为她与陈某才结婚的时候,该房属于陈某才,并对陈某才与张某芬《离婚协议》真实性表示怀疑。况且陈某才生病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陈某才死后的安葬费都是由她一人承担的,该房是陈某才的遗产,作为妻子的她有居住的权利。承办法官以家庭、亲情、道理进行劝说;耐心地跟邹某芳讲解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告知若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经过几小时的交流沟通,在承办法官“情、理、法”的攻势下,被执行人邹某芳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以及事情的严重性,终于诚恳地向承办法官表示将立即着手搬离该房屋。
11月26日,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现场对房屋的情况核实确认并进行房屋钥匙交接,确定被执行人邹某芳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至此,历时20余天,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