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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限制高消费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1-29 13:41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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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29日讯(汪鑫杨)(一) 基本案情 泸州恒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为工作上的合作伙伴。泸州恒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先施工再办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建工程。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手续而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能进行工程验收;但已按被告要求交付被告并出售,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松某分公司现在还应支付的工程款为278876.10元及相应利息,共应支付原告500000元。

(二) 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6日,泸州恒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2018年8月10日,执行法官得知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已经散伙了,再次联系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之后几天,执行法官再次致电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向他们寄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人感受到了限制高消费令所带来的重重困难,让他平时的衣食住行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次日,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人便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电话中他告知法官其人在外地,会马上派公司的一名员工过来把500000元还了清。2018年10月15日,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的员工到法院还清了所有欠款,本案顺利执结。

(三)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

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泸州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人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

(四) 法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

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其他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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