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28日讯(刘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利益,更直接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紧密相连。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近日,泸县人民法院便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邱某诉称其与被告何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8月被告何某以投资需要为由多次要求原告借款。介于同事关系,2017年8月19日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何某使用,同日何某出具1张欠款为25100元的借条给原告。被告徐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时尚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何某已辞职,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何某、徐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徐某提交何某在泸县公安局报案的询问笔录、赌博网站截图、工行流水明细复印件,拟证明何某近两年参与伯爵、帝豪、旺百家、AT娱乐等境内外网站赌博;辩称何某参与网络赌博金额达80余万元,本案借款是其中一笔,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对何某违法之债不承担责任。被告何某经法院传票传唤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向原告借款25100元的事实存在。何某曾于2017年9月18日向泸县公安局提出“被赌博网站诈骗”的控告,泸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何某用于网络赌博充值的银行流水与其借款之间的对应关系,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被告徐某关于何某向邱某借款25100元是用于网络赌博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但是,结合二被告的工作、收入和家庭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何某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的流水明细中频繁出现大额资金往来,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何某向单位同事大量借债的行为,该借款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徐某对该借款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原告对于该借款是否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泸县法院认为本案债务应为被告何某个人债务,故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邱某借款25100元,并驳回邱某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