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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借款5万元 打官司只追回1万多元”法官这样说!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1-05 15:29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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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5日讯(冯永祥)古语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都有困难的时候,难免需要向他人借钱救救急,所以人与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也十分常见。

本来借钱还钱是理所应当的,然而当出借人拿着5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后,却只得到1万多元,难道法院不保护出借人应有的利益了吗?通过下面这起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任某因经营养猪场缺乏资金向周某借款15000元,同日周某向任某当面现金交付该笔款项。在2016年7月10日,任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5万元。后周某持该借条到法院起诉任某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诉讼中任某承认借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且已向周某还款1700元。

法院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任某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33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说理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在本案中周某持有的借条载明借款5万元只是借款合意的凭证,该借条也只能作为推定任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的初步证据,但任某予以否认,所以周某还需提供向任某交付了借款5万元的证据,而现有的证据只能表明任某借款15000元,且已偿还1700元,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周某13300元的借款主张。

法官建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举证不能的风险,除了需要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已支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如现金支付的要让出借人出具现金收条,最好再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最好的款项支付证据是银行转账凭证,但必须是由出借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转账至借款人本人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还有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移动支付交易记录也可作为款项支付的强有力证据。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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