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地方频道-泸州  >  政法在线
纳溪法院:辱骂、威胁审判人员 告诉你后果是什么!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1-01 13:30来源:四川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进入四川手机报 短信看新闻:订阅四川特快

四川新闻网泸州11月1日讯(纳溪法院 文/图)10月31日,纳溪区法院对一名电话辱骂、威胁审判人员的离婚纠纷当事人陈某某采取了处罚措施,依法对其处予15日司法拘留。

事情经过:法院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审判人员多次通知被告陈某某应诉,被告陈某某一直未到庭应诉,也不提供送达地址。承办法官向被告哥哥、村社调查被告陈某某的下落无果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03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16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然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4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得知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后便多次打电话至江宁法庭办公座机,口出秽语辱骂法官并威胁要扰乱法庭秩序、杀死法官。审判人员接听其电话时,耐心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并告知判决尚未生效前可以提起上诉,但被告陈某某情绪激烈,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不断打入电话辱骂、威胁审判人员,语言不堪入耳,该行为持续了一个多小时。陈某某辱骂、威胁审判人员的主观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为维护司法权威,加强法官履职保障,法院果断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提示:开展审判活动是审判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司法权威必须坚决维护,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理性处理双方纠纷,不能将个人情绪转嫁到法院工作人员身上。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编辑:肖伟
四川发布网站 微博 泸州频道首页 地方联播首页 打印本页 纠错报告

相关新闻